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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推进2006年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细化配套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三级改革试点”的原则精神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贯彻实施。一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二是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权力下放后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有效模式。三是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强化保障,确保“三级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落实组织领导。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加快全市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认真履行好政府管理创新“三级改革试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贯彻实施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推动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深入,取得进展。

  (二)落实权力责任。“三级改革试点”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务必要做到权责统一,防止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现象发生。行使权力的区县(自治县、市)、部门、乡镇都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涉及委托实施行政权项的,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要签订好行政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绝不允许在改革试点中出现“只有权力、不担责任”的现象。

  (三)加强财政保障。市财政局要按照“三级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充分运用财政调节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理顺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规范乡镇收支行为,改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受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乡镇政府支出基数以及向乡镇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确保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和权责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监察、编制以及“三级改革试点”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落实本决定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决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编制、监察等部门,在2007年12月底前组织一次专门的监督检查,跟踪掌握“三级改革试点”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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