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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农业局负责对主城港区渔船噪声的监督管理。

  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娱乐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因噪声污染依法停业、搬迁、转产、关闭娱乐场所的相关工作。

  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协助开展营业性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控制的综合整治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宁静行动”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工作,修订《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制定《重庆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根据“宁静行动”的要求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噪声标准的产品行为的查处,依法对小型加工企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等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园林局按照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要求,负责对主城区道路绿地及裸地绿化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宁静行动”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的政务监督工作。

  成都铁路局重庆办事处负责对全市铁路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重庆监管办和机场集团公司负责对全市机场周边航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2.制度保障

  一是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宁静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并将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对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制。

  二是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定期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检查各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扰民噪声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市民关心和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和部署“宁静行动”各项工作。

  三是建立噪声污染投诉分责受理、移交移送、限时办结制度。“12369”环保举报受理中心对各类噪声污染投诉电话进行分类,按照受理权限和范围,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等形式快速移交市环境监察总队或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办理。对不属于“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范围的投诉,应按有关制度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部门不得拒绝或者推诿,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是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和难点案件联合执法制度。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保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督查“宁静行动”项目进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五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每月向市政府环保四大行动督查推进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年底报送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督查推进组办公室定期编发“四大行动”工作简报,送“宁静行动”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六是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市政府环保四大行动督查推进组定期向社会公布“宁静行动”实施进展情况,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宁静行动”特约监督员,参与有关“宁静行动”的督促检查工作。市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宁静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报道城市声环境状况以及“宁静行动”实施进展情况,追踪报道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3.资金保障

  在“宁静行动”实施过程中,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筹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进行资金筹措。资金投入以业主自筹为主,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安排噪声污染特别严重的、影响面广的示范性、控制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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