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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场噪声控制标准严格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执行。

  (五)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区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迪吧、卡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征求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市民的意见(公示),对新建大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听证会制度。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不同意选址建设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环保、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扰民投诉较多的卡厅、迪吧等歌舞娱乐场所。同时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娱乐场所经营区,解决一批营业性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突出的问题。

  (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但位于噪声敏感区域且排放的噪声(振动)又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夜间作业时间;对排放的噪声(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作业时间,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转产或关闭,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文化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商业经营和小型加工企业等噪声污染监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在住宅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大力推广限时装修,禁止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上22点至次日晨7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以及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健身、娱乐活动或其他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开展居住区室外冷却塔、变压房、空调室外机等固定噪声源噪声专项综合整治行动。新建建筑物要预留合理的空调器室外机组安装位置,按照有关安装规范合理安装,产生的噪声符合区域噪声排放标准,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已安装且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采用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开展城市居住区小型加工企业专项综合整治。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等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禁止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动车修理等小型企业,对已建的加工企业要进行整治,逐步取缔或搬迁,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小型加工企业区域,对区域内的小型加工企业加强管理。

  3.加强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监管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倡组建社区巡查队伍,制定社区安静公约,严格控制居民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以及小区里乱鸣笛、汽车报警器产生的噪声等。住宅区内不得设置露天停车场,居住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正确使用地下车库,防止噪声、振动影响相邻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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