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交通管理,综合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对位于敏感建筑物附近的公交车站场进行调整,禁止机动车占道停车,加强公交车进出站管理和调度,合理设置交通信号与标志、标线,发展智能交通,保证道路畅通,降低交通噪声。夜间运输城市建筑渣土,其运行线路、运行时段应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规定时速行驶。
(4)道路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等)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b”类控制标准,即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2.铁路噪声污染控制
将新建铁路项目的噪声污染控制纳入环评和“三同时”内容,从线路避让、建设形式等方面有效降低铁路噪声对沿途城市敏感目标的影响。逐步加强现有线路两侧敏感目标的保护,对学校、医院、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采取建设隔声窗、绿化隔离带、封闭建设等降噪措施。
加强城区列车鸣笛管理。划定铁路枢纽站和已通列车的区县(自治县、市)城区范围铁路机车限制鸣笛区。在限制鸣笛区域内,铁路机车鸣笛禁鸣按照成都铁路局《城区限制铁路机车(轨道车)鸣笛办法(试行)》执行。
铁路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c”类控制标准,即昼间70分贝,夜间65分贝。
3.船舶噪声污染控制
进入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涪陵及万州港区的船舶执行《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2000)。船舶年检时对于主辅机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船舶,限期进行改造,实现噪声达标。禁止挂浆机船在主城港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
加强主城港区船舶鸣笛管理,船舶在重庆港区禁止使用高音量喇叭,使用低噪声音响设备,禁止在主城港区试鸣气笛,尽可能减少习惯性鸣笛,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船舶违规使用声响设备的行为。合理调整主城港区客船发班时间,减少夜间船舶流量,除特殊情况外,23∶00-07∶00时段禁止客船发班。
加强采运砂船作业采砂许可管理。主城港区实施卸载作业的运砂船舶一律采用岸上供电,不得使用自备发电设备供电,采砂作业时尽量采用岸上供电。主城港区禁止夜间(22∶00-07∶00)作业,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作业许可证。
严格加强机动渔船夜间作业管理,划定合理的夜间作业区域,主城港区高家花园大桥至黄花园大桥的嘉陵江段水域严禁夜间作业,加大巡逻及违章查处力度。
港区航道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a”类控制标准,即昼间65分贝,夜间60分贝。
4.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要尽量避开沿线重要敏感建筑物。如果必须穿越敏感目标,建设方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或者道路红线设置过渡区,确保达到规定标准。现有的轨道两侧,原则上禁止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如确需建设,建设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城市规划应明确轨道两侧预留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防护距离以内宜进行绿化或作为交通设施、仓储设施等非噪声敏感性应用,禁止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考虑搬迁或采取建设声屏障、隔声窗、绿化防护带等降噪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a”类控制标准,即昼间65分贝,夜间60分贝。
5.航空噪声污染控制
合理规划利用机场周边的土地,机场周围WECPNL(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大于75分贝的区域禁止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幼儿园及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对机场附近的敏感建筑物实施防护,加强绿化,安装机场隔声窗、隔音材料等防噪设施或调整建筑物内部结构,达到相应的标准。
在用和拟用航空器噪声应符合《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关要求。对于在用的、噪声大的旧飞机,应对其发动机采取消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