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加强现有污染源治理和监管
现有工业污染源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对超标企业依法实施治理、限产、搬迁、关停。对在人口稠密区、噪声不达标、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工业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实施搬迁计划和限期治理计划。到2010年,完成主城区第二批工业噪声污染安全隐患企业的搬迁(见附件5),各区县(自治县、市)完成一批噪声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和关闭、搬迁工作。对在限期治理期间内不能完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污染防治措施。
3.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鼓励使用低噪声的技术和设备
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噪声标准的产品。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采取降噪措施。施工单位夜间(22∶00~06∶00)禁止使用各种打桩机,施工单位在使用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具的时候昼、夜间场界噪声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GB12523-90)。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具、设备和工艺。施工工地内合理布置施工机具和设备,采用建筑工地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采取措施封闭,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可能产生强噪声的施工作业安排在白天(06∶00~22∶00),尽量避免噪声扰民。因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施工单位由于材料供应、连续浇注等临时紧急情况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应紧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夜间作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晚上12时。
2.将建筑噪声控制纳入环评和排污申报内容
加强源头控制,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送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3.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制度。禁止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22∶00到次日06∶00进行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需要或特殊需要(抢修、抢险除外)必须实施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批准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方可施工。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必须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进行公示。
加强高、中考期间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管理。在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高、中考试期间,24小时内禁止在考场周边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4.建立环保信誉档案
建立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责任制、施工现场值班制度和建设(施工)单位环保信誉档案。对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法施工的除处罚外,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建筑文明工地的评比资格、降低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