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静行动”实施分为两个阶段:2007年完成第一阶段目标任务,2008-2010年完成第二阶段目标任务。
四、“宁静行动”主要措施
“宁静行动”实施方案主要从源头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噪声敏感目标(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保护等方面着手,采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同时,通过建设“安静居住小区”和噪声达标区,逐步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一)合理规划布局,调整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
根据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规模,结合城市总体功能布局和城区用地功能区划,按照国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对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
遵循“闹静分隔”原则和“土地合理使用和功能分区”原则,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0类区(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区(居住、文教区)、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区(工业区)、4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合理规划建设布局。
合理布局道路网,尽量避开环境噪声敏感点。城市道路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要求。在道路选线的设计上,根据防治噪声要求的环境评价结果合理布局道路网,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新城建设时,规划应明确城市交通干道路沿10m内原则上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民用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道路红线外10-30m范围内尽量安排非噪声敏感建筑物(如超市、餐饮、娱乐、办公等)。旧城改造中,道路拓宽改造应充分考虑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结果,建设声屏障等降噪设施。
科学设置道路噪声隔离防护范围。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时距离不少于40米,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时距离不少于2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时距离不少于15米。
在规划道路与噪声敏感目标之间确难以满足噪声防护距离时要求采取降噪措施保护噪声敏感目标。高速路、城市快速干道与临街敏感建筑物间距离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时,应安装声屏障或设置绿化隔离带,并要求民用建筑物设计时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如住宅卧室、医疗病房、学校教室等不宜布局在临路一侧,同时应考虑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减缓交通噪声影响,使其满足噪声功能区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开展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定,开发商在售房前(即环境保护预验收时)必须具有有关部门认定的声环境状况监测报告和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护环境权益。
(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禁止在0类区和1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严格限制在2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新建工业项目要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要严格将防治噪声污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内容。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新建项目,必须经环评审查同意选址建设,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出具工业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