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渝府发〔2007〕16号)
为加强主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主城九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的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条例》规定,参照本通告精神,结合实际,发布具体实施的通告。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含学生宿舍)、办公、科研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主城九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组织守护。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在2007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三十日)至2007年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的上午7点至次日凌晨1点,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四条 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非定点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供销合作社组织布点配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的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市供销总社统一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