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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的通知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

  (二)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改建及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之后,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并注明数据来源)。

  (三)包装、运输执行的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意见。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环保部门意见等)。

  五、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的审查批准程序如下:

  (一)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并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专家组应提交书面结论性意见。

  (五)市经委在专家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市政府予以批准的,市经委颁发设立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予补办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手续。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是2002年3月15日以前建立的,且未发生改变,仅是由于企业体制变更,引起企业名称变更,不需补办设立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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