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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的通知
(渝经化医〔20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委):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批中的实际情况,结合“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近日我委对《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渝文审[2007]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注:申请表格可从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公众网免费下载,下载地址:http://wjj.cq.gov.cn/zwgk/bgxz/或到我委化工处领取使用)。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208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的管理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应符合重庆市总体规划及化工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化工企业原则上在重庆(长寿)化工园区、涪陵、万州化工基地和部分化工集中区建设。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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