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要求,根据各地工作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现行规定,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种子管理队伍。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种子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和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六)认真落实种子管理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七)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种子法》、《
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种子市场准入管理和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严把市场准入,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八)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必须符合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标准、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品种广告宣传上对种子主要性状的描述、适宜推广区域要与审定公告一致;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退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九)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对未审先推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大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加强种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