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政策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继续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对控股。
(三)认真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种子企业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属于事业编制的原从业人员,自愿或要求从事种子管理和农技推广工作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岗位。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人员,原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并终止劳动关系。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依法建立健全种子管理体系
(四)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管理和市场监督,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种子法》、《
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内部管理体制,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