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6〕134号 2006年11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优劣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五年多来,我省种子产业化、市场化和质量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明显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我省种子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总体还不高,种子市场秩序亟待规范,假劣种子现象还时有发生。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
《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在剥离经营职能后,整体转化为种子管理机构,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政企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未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鉴于2001年前后发放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在政企没有分开前暂不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期到2007年6月30日。从现在开始,凡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政企脱钩的种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