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信用办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银行与信用保险机构根据其业务合同约定,对保险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投保、发放工作。具体贷款发放审查手续、信用保险理赔、逾期追偿等事项,依信用保险机构与贷款发放银行的业务合同执行。

第六章 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省财政对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具体贴息流程参照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20日之后的保险助学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为鼓励和推进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切实扩大资助覆盖面,省财政按学年度向贷款发放银行对省属高校发放的贷款额度一次性拨付风险补偿金,补偿金额为当年实际发放保险助学贷款总额的5%(可用于保费补贴)。同时,省属各高校也按当年实际发放保险助学贷款总额的5%承付一次性风险补偿金(可用于保费补贴)。风险补偿金拨付流程参照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进行。

第七章 信贷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中,高校、贷款发放银行和信用保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和合同义务,切实做好贷款相关信息的集中与交换工作,形成有效的逾期预警和违约催收机制,促进该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协同有关方面建立保险助学贷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监测工作进展和违约风险,指导、协同高校和金融机构化解助学贷款信贷风险。
  第二十条 高校应对资助对象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协同信用保险机构开展诚信教育、信贷风险管理、逾期催收和违约通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与高校和有关部门合作进行风险管理、逾期追偿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6年秋季开学后实施。各省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