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保险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机构(以下统称“信用保险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被批准设立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
贷款发放银行与信用保险机构签订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形成清晰的信用风险分担、管理与化解工作方案。为便于管理,贷款发放银行、信用保险机构应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保险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第七条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信用办)负责指导与协调有关部门(机构)采集助学贷款信用记录,依法出具信用报告,为助学贷款工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八条 保险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江苏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九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额度、利率与期限
第十条 保险助学贷款的额度限于每生每学年6000元,每次申请仅限于本学年贷款,一次申请一次发放。
第十一条 保险助学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鼓励贷款发放机构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保险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资助对象毕业后8年。若需办理展期,则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定期与贷款发放机构联系,并经贷款发放机构和信用保险机构共同确认。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与有关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每年第二季度与有关银行和保险公司下达保险助学贷款额度和经办银行网点名单。
第十四条 保险助学贷款由各高校组织学生集中申请,具体工作可与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