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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信用办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信用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贷〔2006〕8号 2006年11月1日)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保险机构:
  为全面做好以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强化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管理,控制、化解和分担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办法执行。

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信用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 二00六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运作模式,健全以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促进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以下简称“保险助学贷款”)是参照现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引入保险机构对借款大学生的个人信用进行保险(即由贷款发放银行投保“保险助学贷款信用险”,财政对贷款发放银行给予定额补助),形成助学贷款信贷风险多渠道分担的新机制。
  第三条 保险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遵循“诚实守信、防范风险、方便贷款”原则,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采取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借款大学生应当珍惜其个人信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四条 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是全省保险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高等学校保险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校保险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下统称“贷款发放银行”)均可按本办法办理保险助学贷款业务。若政策性银行参与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则可采取委托贷款、资金转贷等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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