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汽车驾驶员和大专、高职院校、国家级重点中职院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各级、各类和全市所有高级(含高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非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毕业生、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全国统考职业的证书核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不正之风。各单位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考评时间及场所、组织实施流程。要公平对待申请参加鉴定的劳动者,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杜绝弄虚作假、考场作弊和违规评判等不正之风。要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公正,认真调查了解群众举报的质量问题,秉公处理。各单位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专线举报电话,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鉴定所(站)的显著位置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管理。各鉴定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鉴定组织实施、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鉴定范围开展工作。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加强自身条件的建设,逐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硬件设施、设备建设,完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考评员队伍建设、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主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和重点治理。实行鉴定计划上报制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制定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并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报鉴定指导中心备案,我局将选择部分机构进行抽查,对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进行评估。要抓住职业技能鉴定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治理,社会化鉴定要重点整治考培不分、考场作弊、考务管理不严等问题,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要重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督导,避免无序操作,院校职业资格认证要重点强化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完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做好鉴定结果的统计报表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定期将由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数据信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无偿为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提供面向公众的上网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