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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家庄十一五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规划部门要切实把电网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预留变电站站址、输配电线路走廊;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电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四)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程序

  市政府将把电网建设作为石家庄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统一协调管理,开辟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尽可能缩短审查时间,简化审批手续,以打捆的方式对电网项目进行审批。对于在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并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供电部门可提前办理规划、征地等手续,实行项目储备。

  对于有公开承诺时限的项目审批,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没有公开承诺时限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工期紧并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输变电工程,各主管部门应同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开工许可证》等手续。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填报项目情况说明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完成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后,可先行进行用地预审,在项目核准后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手续不全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五)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用地

  电网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项目多、用地分散的特点,为加快办理征地手续的进程,供电部门应及时将下一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汇总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的确定工作。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予以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规划,加大控制力度,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事先征得供电部门同意,并依法报城乡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个别急需且未能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及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及时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便利。

  (六)落实各项电网建设优惠政策

  电网建设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电网建设项目要积极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输变电工程征地、建设过程中,凡不属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各种费用要予以减免,收费标准有浮动范围的,要尽可能按照较低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电网建设前期征迁工作的主体,应严格落实领导全程督察制度,切实做好征迁工作。征迁费用由供电部门与当地政府或相应的机构在参照工程概算核定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后再予以拨付,征迁标准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热电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27号)执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电网建设工程标准落实有关工作,并将有关责任分解到相关乡镇(街道),确保电网建设工程工作主体明确、责任落实、配合良好、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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