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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6]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改革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防止出现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现象。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没有原任低一职务的按现任职务进行套改。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 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录用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级机关及县城所在地乡镇机关的高定1档,一类区其他乡镇的高定2档;录用到二类区的高定2档。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 (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 (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或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内工资待遇每人每月570元;转正后定级前每人每月 605元。
  学徒工学徒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定级工资按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2档确定;普通工熟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定级工资按普通工岗位工资2档确定。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大专毕业的工人,定级工资按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3档确定;本科及以上毕业的工人,定级工资按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4档确定。
  四、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三)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登记时确认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对2006年7月 1日以后变动职务的,可先按变动前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工资变动手续。
  (四)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七)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八)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一职务层次和任较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九)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十)自治区政府直属的副厅级机构和厅管的二级局,其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工作部门内设的副厅级机构不得比照执行。
  (十一)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十二)关于浮动及固定工资的处理问题。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公务员固定晋升工资1档的可高定级别工资1档,固定晋升工资2档及以上的可高定级别工资2档。机关工人固定晋升工资1档的可高定岗位工资1档,固定晋升工资2档及以上的可高定岗位工资2档。
  (十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定2档;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的高定1档。因同一事迹同时被授予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
  (十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对受到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3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如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其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受行政处罚被降低工资或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1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最低档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2.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期满释放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了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明确的职务或岗位按同等条件人员低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十六)中央驻我区机关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审批办法
  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手续,坚持实施工资统发制度,由各级组织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
  八、组织实施
  区直各部门(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自治区驻邕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工 资 标 准            │
│   职  务   │                              │
│          ├─────────────────┬────────────┤
│          │       领导职务       │    非领导职务    │
├──────────┼─────────────────┼────────────┤
│   国家级正职   │        4000        │            │
├──────────┼─────────────────┼────────────┤
│   国家级副职   │        3200        │            │
├──────────┼─────────────────┼────────────┤
│   省部级正职   │        2510        │            │
├──────────┼─────────────────┼────────────┤
│   省部级副职   │        1900        │            │
├──────────┼─────────────────┼────────────┤
│   厅局级正职   │        1410        │     1290     │
├──────────┼─────────────────┼────────────┤
│   厅局级副职   │        1080        │     990      │
├──────────┼─────────────────┼────────────┤
│   县处级正职   │        830        │     760      │
├──────────┼─────────────────┼────────────┤
│   县处级副职   │        640        │     590      │
├──────────┼─────────────────┼────────────┤
│   乡科级正职   │        510        │     480      │
├──────────┼─────────────────┼────────────┤
│   乡科级副职   │        430        │     410      │
├──────────┼─────────────────┼────────────┤
│   科  员   │                 │     380      │
├──────────┼─────────────────┼────────────┤
│   办 事 员   │                 │     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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