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原则,落实《纲要》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省总人口控制在573万人以内。(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7%。(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牵头,其中,万元工业增加能耗下降指标由省经委牵头,全社会节能降耗指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耕地保有量54.7万公顷。(此指标为《纲要》数,最终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到2010年底,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努力控制在7.2万吨以内(最大允许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努力控制在12.4万吨以内(最大允许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排放量)。 (省环保局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5.07%。(省林业局牵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扩大到64万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扩大到100%。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牵头)
抓好其他重要指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州、地、市要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由省有关部门另行下达。(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地区耕地保有量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统计局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对各地区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省目标考核办牵头)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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