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装载及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装载其他货物则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吨位计收车辆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以《车辆行驶证》的核定为准。
六、各类客货车的座位数和装载量均按《车辆行驶证》为准。汽车起重车、石油钻井等专用车辆按《车辆行驶证》确定的自重吨位计收。无核定座(吨)位的客货车及专用车,比照同类型车辆底盘标记装载质量及车辆结构特性核定分类。
七、改型、改装和降低质量(降吨位)的车辆的座位数和装载质量,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文件规定核定车辆吨位和分类。
八、计算吨(座)位不分空重车。
九、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站通过速度,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每车次收费低于五元的一律按五元计收”的原则编制《渝武高速公路渝合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各类车的区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十、装载质量40吨(不含40吨)的重型车辆,超过120吨的大型平板拖挂车以及超宽、超高车辆须依法经批准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上路通行。
十一、偷、漏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另按《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车辆通行费的收取,采取各收费站进站发IC通行卡,出口回收IC卡并缴费出票的方式。
十三、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站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