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事后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置、防范工作等情况。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
(十三)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每年适时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切实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牧、水利、卫生、环保、林业、质监、地震、气象、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对本行业和领域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普查,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十四)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急指挥和应对处置能力。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应急管理纳入培训计划。加强对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积极推进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努力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的覆盖面。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经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五、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合力
(十五)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健全咨询、会商等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其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注意总结应急管理工作规律和经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十六)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规划布局内的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物资保障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应急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给予保障。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