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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将应急意识贯彻于企业管
  理的各个环节,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的基础单元,也是安全生产事件发生的重点单位。企业预案要针对风险隐患的特点和薄弱环节,覆盖所有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覆盖所有生产经营环节、所有岗位和人员,并进行实战演练。要把岗位预案做成活页纸,准确规定操作规程和动作要领,让每一名员工都能做到“看得懂、记得住、用得准”。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抓好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九)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建省、州(地、市)、县(区、行委)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矿山救护等专业队伍,发挥骨干作用;各州(地、市)、县政府要依托当地现有专兼职公安消防队伍,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体系;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十)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作出规划,逐步建立省、州(地、市)、县(区)三级政府及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州(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并向军地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对有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突发公共事件,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完善统一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移动电话、手机短信等现代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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