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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财政部第35号和第36号令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财政部第35号和第36号令的通知
(琼府办〔2006〕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令》),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大举措;也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现将《两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客观需要;是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能力、促进源头治腐的有效手段;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切实按照财政部的《两令》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要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要严格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责任到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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