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要依法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预算,建立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满足教育教学需求。2007年开始,扩大“两免一补”的享受范围。2008年,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要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根据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调整教育投入结构,在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基础上,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省级财政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在资金分配上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以减轻这些地区资金配套的压力。
(六)逐步缩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要加强农村学校的校舍建设,提高生均校舍面积,确保校舍建设质量;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和学校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寄宿学生的食宿条件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条件。“十一五”期间,省和设区市政府都要设立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建设;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尤其要重点支持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定点学校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农村学校建设资金和省、设区市所定支持项目的配套建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教育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闽委办〔2003〕70号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学校的校舍维修和寄宿生生活设施建设,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
(七)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重组整合、资源共享、以强带弱、结对联动、捆绑发展等形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和提高。县级政府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城镇人口增长趋势,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布局中小学校。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大班额问题。在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入学和通学安全的前提下,有步骤稳妥地进行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对地处偏僻、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可举办高年级寄宿制学校并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出现因过度调整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问题;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暂不调整。坚持适度规模办学,扩大县城城关和乡镇所在地初中学校规模,完善学校配套建设。要本着“先建设、后撤并”的原则,避免出现由于布局调整造成学校班额过大、教育教学资源和条件全面紧张的问题。要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校医、生管人员,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校舍、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努力改善寄宿条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同时要严格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卫生隐患,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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