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从根本上保障了广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省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均保持全国先进水平,实现了从“两基”巩固提高向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历史性转变。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尽管近年我省各地义务教育都有新的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根据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位置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责任,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本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