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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粤价[2007]1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决定适当降低汽油价格。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供应军队及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由5200元调整为4980元,每吨下调220元;0号柴油出厂价格维持每吨4570元不变。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下调。我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规定的浮动幅度(汽、柴油均上浮8%)计算的成品油零售最高价格见附表。
  三、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油、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应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下调。
  五、下调后的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立即组织检查力量开展市场巡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七、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要在1月15日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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