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为目标,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组织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强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农产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搞活农产品流通,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围绕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加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庄稼医院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农资科技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技物结合服务,在建立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参与农村流通现代化建设。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本系统现有流通网络资源,调整经营结构和网点布局,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全省性或区域性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烟花爆竹等经营服务网络,加强医药、图书等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超市、便利店、农家店,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优质和安全的消费服务。
(六)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组织实施人才兴社工程,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艰苦创业、服务“三农”的高素质的供销干部职工队伍。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扶持
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好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的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拆迁人应按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拆迁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的营业网点、服务设施等予以补偿安置。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行使对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可组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中心),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专司社有资产营运和管理。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之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3〕184号)规定免征契税。基层供销合作社涉及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级联合社审批;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负责管理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