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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实施细则

  (五)要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按规定实行两级张榜公示。通过初审的劳模候选人、劳模集体候选单位的名单和事迹,将以市评模办的名义做好两级张榜公示(候选人和候选集体所在单位、市主要新闻媒体)。候选人和候选集体事迹在所在单位张榜(白榜)公示时,应同时设立意见箱。公示期间,市评模办和局评模办将到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凡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公示的,限期整改,若不履行这一程序的,取消评选资格。

  (六)要坚持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程序。凡被推荐为市劳模候选人中的企事业负责人,市评模办和局评模办将按规定严格审核。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必须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环保、劳动等部门的审查,凡违反党纪国法和国家政策、法规,有违法乱纪或渎职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金,以及在职工群众中有不良影响的企事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所有上报的劳模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必须在上报事迹材料时,附有所在单位的书面鉴定意见。

  五、评选的组织领导和宣传要求

  (一)在局党政的领导下,成立由局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局评选劳模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劳模和劳模集体工作。局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叶兴华担任,副组长由局党委委员、组织人事处处长洪明德、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贾勇和局工会主席周其军担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由局工会、组织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局属各二级单位和直属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本届劳模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评选活动中,要注重实效、简化形式,重在宣传、推广劳模和劳模集体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职工群众以劳模和劳模集体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为构建现代大民政工作格局作出新贡献。

  六、评选工作的进度和时间要求

  市劳模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推荐表在2007年2月15日前上报局评模办,随表须附上300字简要材料。

  七、表彰形式

  2007年“五一”前夕,市人民政府将召开表彰大会,分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状,并发放给市劳模个人一次性奖金;劳模集体的奖励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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