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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实施细则

  (三)围绕深化企事业改革、促进企事业发展,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增强企事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围绕发展先进制造业,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本增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通讯邮电、金融保险、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推动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围绕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评选市劳模集体,原则上参照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执行。

  根据上述市人民政府对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结合我局的实际,评选市劳动模范要注重推荐在上海民政改革发展中,忠于职守,积极拓展各项民政业务,为民政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四、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要坚持评选标准,好中选优,注意代表性。本次评选应坚持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依据,市劳模、劳模集体必须从局级以上(含局级)先进中遴选、推荐。

  (二)要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严格民主程序。市劳模、劳模集体应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推荐,并须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

  (三)要坚持评选要求,严格企事业负责人推荐程序。参评的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以上人员,推荐单位必须结合民主评议考核,进行民意测评,并经单位80%以上职工无记名投票,不履行这一程序或投票同意数不超过参加投票人数80%的,则不能推荐。

  (四)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核实,真实反映事迹。劳模候选人和候选集体所在单位应认真核实事迹材料,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深入劳模候选人所在街道、居委会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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