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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实施细则
(沪民工发〔2007〕3号)


局属各二级单位及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5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局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和劳模集体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评模文件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精心组织、严格规范、认真做好此届劳模评选工作。

  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评选工作规范化、民主化、程序化的原则,坚持严格评选标准,注重先进性、体现时代性、注意代表性的原则,评选出群众信服和社会满意的劳模和劳模集体,进一步在全局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范围:2004年以来局属各单位的职工、干部,以及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相应的行政建制的集体和团队。

  (二)名额:全局拟评选市劳动模范2名,劳模集体2个。

  三、评选条件

  根据本市有关评选市劳模(集体)的条件和要求,被推荐的劳模候选人和候选集体,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积极投身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群众基础,在2004-2006年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推动全体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围绕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推动“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在完成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在科技强国和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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