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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3%~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一般定在35%~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一般定在33%~38%之间。目前,我省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总体合理,80%以上都确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之间,但也有少数偏高或偏低的。标准偏高的,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标准偏低的,视具体情况在两年内逐步提高到上述标准区间。今后,各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在上述标准区间内适时适当调整。

  各地要根据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准确合理实施补差,补差偏低不到位的,要适时提高,补差到位,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 加大力度,完善低保资金筹集与管理机制

  建立和规范城市低保制度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所需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多渠道筹集城市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和资助,所捐资金全部纳入当地城市低保资金统一管理。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城市低保资金的投入,按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财力和保障人数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重点补助财政困难的县(市)。

  财政部门应将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调拨。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安全,方便群众。凡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2007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并应及时按月足额发放。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低保资金的规范化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跟踪监督、审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对预算不到位、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规范管理,确保城市低保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二榜公示、三级审核审批制度,提高低保对象界定的准确率,做到不错保、不漏保,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救助,是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要给予适当照顾,在现有补差水平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上浮;对有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在审核其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实施严格的补差保障,促进其再就业,使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与一般低保对象在补差水平上有所区别,提高低保金使用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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