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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对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并由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在行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各创业投资机构,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的风险救助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二)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区县属创业投资机构,应在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的同时,抄送区县科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财政局。

  (三)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风险投资机构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初步补助额度;并编制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平衡表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

  (四)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后的补助经费额度给予拨款。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承担风险救助专项资金日常工作,其必需的管理费用,拟每年初由该行业协会按照必需、必要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报经理事会审核后,可在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创业投资机构缴纳的风险准备进部分)专户存储所产生的利息中列支。

  (三)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于每年年初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及日常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资金撤回)

  因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创业投资业务以及不再愿意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里撤回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资金;同时自动失去获得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对于要求撤回风险准备金的机构,需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申请。待理事会批准申请后,办公室可以将申请撤回的风险准备金未被使用的部分退回给申请机构。

  第九条 (风险救助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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