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同意东方红村等26个村为“上海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的批复
(沪民基发〔2007〕8号)
宝山区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报东方红村等26个村民委员会为上海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的请示》(宝民[2006]84号)收悉。经检查验收,我局认为,东方红村等26个村基本达到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制定的《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表彰测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同意为“上海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
望有关单位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办发[2004]17号文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为推进上海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