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改革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后,要依法完善有关合同,及时发(换)林权证。建立健全县、乡、村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第四阶段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权基本落实后,要制定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要重视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二) 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1林木采伐实行五年限额总量控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人工用材林上年度采伐限额有节余的,可将节余的限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节余的,可将节余的限额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2实行木材产销见面。木材流通要以市场为导向,排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干扰,取消中间环节,禁止划片区确定收购商,做到降低营销成本,确保群众和其他林木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的商品材直接与客商见面。集体所有成片采伐的商品木材,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公开竞价拍卖。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木材检验、资源评估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木材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的法律依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可以凭林权证抵押、担保、贷款。
4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对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执法单位,要妥善解决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以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公正、公平执法。
5创新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鼓励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对已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继续巩固和完善。引导农民自愿成立防止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联防组织。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户的指导和信息和技术服务。
6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严厉查处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林地内从事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之外的其他林事活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对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活体树木以及古树、名木、树蔸,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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