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收费。
1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
2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
3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取消市(州、地)、县(市、区)、乡(镇)、村(组)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行为。
(四)规范流转。
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集体山林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凭流转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管理。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有关人员掌握试点方法、要求,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由县(市、区)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改革方案,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村(组)的改革方案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改革方案制定并逐级报批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