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对集体山林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权益平等到户。
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做到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林业“三定”以来,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
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以调动全省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范围
(一)改革目标。
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从2006年12月起,利用3年时间,通过改革,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具体实施分两步走:第一步,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在锦屏、瓮安、册亨、余庆、六枝、白云、平坝、黔西、铜仁等9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方法,总结经验。第二步,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成效、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开展并完成新一轮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要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