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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或(合伙)登记的要有10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有30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行政,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中,严把“六关”,即:受理关、审核关、核准关、发证关、公告关、时限关。规范登记审批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
  四、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制订发展规划。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协调发展,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数量、种类、结构、布局等方面符合社会的实际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这方面还有很大潜力,各地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出去,为民办社会事业发展拓宽必要的空间。同时,要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与民办社会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的改革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全局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建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助机制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的支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要改变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边缘化发展的现象。各地应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一是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政府对民办事业的资助机制,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公益服务,缓解影响民办事业发展的资金瓶颈。这方面各地可以搞试点,只要有益于社会事业的发展,有益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可以进行探索。二是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人事、税收财务、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排忧解难,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民办和公办单位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一视同仁,享受国民待遇。特别是税收和捐赠政策,应逐步提高免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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