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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民管〔2006〕107号 2006年8月25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目前全省各级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883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这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更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的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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