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保安标识。由省公安厅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车辆外观、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组织标志等保安标识,扭转保安标识混乱的状况。
(四)统一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保安服务企业,严格按照《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的要求,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方面的保安服务,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对保安员勤务活动的督察检查,规范保安员的勤务行为。
六、加强队伍管理,塑造良好形象
(一)强化保安员队伍管理。公安要督促保安企业建立员工档案。要完善保安企业负责人聘用、重要岗位保安员定期轮换、客户回访、员工奖惩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保安员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对监守自盗、涉黑涉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保安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提高保安员职业待遇。保安企业要严格执行《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安企业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保安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工资指导线给保安员增加工资。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要督促保安企业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人力守护保安员要配备橡胶棍,押运队员要配备防暴枪、防弹衣、钢盔等装备。对见义勇为、因公致伤(残)的人员,要及时落实保险、抚恤措施,保障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在保安企业设立基层党团和工会组织,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保安队伍的社会形象。注意培养、树立保安企业、保安员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积极开展争创先进保安企业、优秀保安员活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安队伍和保安员的典型事迹,让社会各界了解保安、尊重保安,真心支持保安工作。各市(州)公安局每月至少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报道1次保安工作,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七、强化组织保障,狠抓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