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保安服务覆盖面。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将商业性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交由保安企业承担;开锁业要纳入保安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银监部门要督促金融单位将武装守护、押运业务全部移交保安押运公司,严格禁止金融单位内部押运队为其他单位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鼓励、支持保安企业参与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提供联网报警服务;鼓励、支持保安企业参与交通和消防管理社会化改革,提供专业保安服务。持续扩大保安服务的领域和地域。
四、着力改革创新,推动行业发展
(一)树立全新的发展理念。顺应时代潮流,牢固树立“利用社会资源发展保安”的理念,把保安服务推向社会,最大限度地鼓励、支持、吸引、利用社会资本、组织和人力等社会资源,为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增添新的动力。遵循市场规律,牢固树立“利用市场配置保安资源”的理念,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需求配置、培育保安,按照市场规律引导、发展保安。
(二)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允许、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正规保安服务企业跨行政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由经营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实施监管。严禁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非本地注册的保安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国家将对现行保安管理政策和体制进行调整。正在进行的保安立法核心内容是改革公安机关独家办保安的规定,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实现公安机关由“办保安”向“管保安”转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适应新法出台、保安服务市场开放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统一基本标准,规范行业管理
(一)统一招录条件。参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全省招录保安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现实表现等基本条件。保安企业招录保安员,由招录企业负责进行初审,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把关。
(二)统一培训要求。各市(州)要至少设立1个保安培训机构负责保安员的培训教育。监督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企业严格执行《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有关规定,保安员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264课时。按照《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公治〔2006〕152号)标准,确保保安员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保安礼仪、安全防范知识和防卫技能,严格考核把关。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保安人员数量制定培训计划,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现有保安员的岗前培训。今后,凡是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不准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