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安排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为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2007年,我省将对城市低保实行“控面提标”,按照上年保障规模,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85元。省财政对各地补助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并将下达城市低保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扩面增人和提高低保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各地自行负担解决。对农村低保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并将年人均补差标准由240元提高到300元。省财政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对各地的补助规模。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考虑城市低保可能的增支因素和农村低保配套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妥善安排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并做好低保制度与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四、认真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我省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并建立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机制。具体要求是:对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由当地给予不低于缴费标准80%的补贴;城市60岁以上人员,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0元;城镇中小学生,省、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元;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和其他人员,由当地分别按照80元和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要在认真调查摸底和测算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年初预算,确保所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财政将在统筹地区个人缴费和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省级补助。同时,各地要按照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足额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为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覆盖,省政府决定,2007年我省将在各县(市、区)和设有乡镇的城区全面开展试点,并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由上年的15元提高到20元。同时明确,对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资金,继续实行省和县(市)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意见是:对符合国家补助条件的42个试点县(市、区),由省级补助13元,县(市)级补助7元;对不具备国家补助条件的22个城区,由省级原则上补助13元,市(区)级补助原则上不少于27元。各地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6〕36号)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提早安排,确保预算资金足额落实,并及时下拨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管,不断完善“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方便利民”的运行机制,并按规定提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防范基金运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