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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活禽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反不正当竞争,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假冒伪劣及不合格商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禽及禽类产品等违法行为。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类及制品。

  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的行为,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

  各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城乡结合部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建立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各级兽医、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饭店、烧烤店的监管,严禁现场宰杀活禽,对随处宰杀、乱丢废弃物的要予以处罚或查封。

  县级以上城市严禁在市场上宰杀活禽,逐步取消在市场上销售活禽。宰杀活禽应符合《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的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在休市或轮休期间,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各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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