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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切实加强我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活禽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各地要严格活禽(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的开办条件,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城市和城乡结合部的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农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农村集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也要与其他农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加强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活禽经营市场的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活禽经营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上市的活禽及禽类产品,要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识,无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识的,要依法予以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确保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运离市场的活禽实施有效检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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