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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

  4.加速培养农业科技企业家。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种子、饲料、生物农药、新型肥料、农产品加工、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竞争激烈的领域,要加速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善经营的能率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农业科技企业家。到2005年,全省培养农业科技企业家500名。
  (五)大力开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
  1.积极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和智力。根据当前我省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制定引进工作规划,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和人才。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鼓励开展引进科技成果的二次创新,在相关领域尽快实现高起点的技术跨越,缩小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不断扩大农业科技对外合作的领域,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科技合作新格局。
  2.进一步扩大国际学术和人才交流。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原则,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留学人员、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国工作。
  (六)切实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1.把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促进农业科技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农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改革农业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农业科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农业科教单位和企业保护、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2.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拥有量。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教单位、企业和科技人员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检索专利、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不断增加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原创性知识产权拥有量,扩大农业创新的科技储备。
  3.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项目合同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与地方农业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与地方农业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它科技成果权等,可属于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鼓励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提高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和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4.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加强农业科技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农业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切实维护农业科研机构、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农业科技持续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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