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6〕1942号 2006年10月27日)
你局《关于核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销售价格的函》(京国税函[2006]51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国税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031号)同时废止。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0月10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附件: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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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单位 │ 工本费标准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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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 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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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 本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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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副本皮 │ 本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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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 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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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 本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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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皮 │ 本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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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镜框 │ 个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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