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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应根据当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预期寿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指标测算,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挂钩,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保障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一)落实就业培训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我省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经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政府、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左右,各地根据实际具体确定,其中政府出资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实施。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的配套补贴。

  (三)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各设区市、县(区)政府每年必须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储备金。提取比例参考上年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支出情况、在岗职工工资平均增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四)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协调划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专项储备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筹集管理工作,于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地方案批准前社会保障方案的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的审核、个人账户记录、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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