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一)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其范围主要包括:因城市改造扩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因兴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而被征地的农民;因兴建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具体对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上述条件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