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7]1号)
各设区市及扩权县(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总体要求
(一)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免收杂费,只按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参加中考的学生代收中考报名考务费。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的学生,不缴纳课本费。
(二)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统一执行省确定的课本费与作业本费标准,课本费与作业本费分年级实行最高限价。
(三)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课本费。课本费为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材费用,不含教辅材料和听力磁带。各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为(见下表):
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
单位: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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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1年级 │2年级 │3年级 │4年级 │5年级 │6年级 │7年级 │8年级 │9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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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 45 │ 55 │ 75 │ 85 │ 90 │ 90 │ 145 │ 150 │ 115 │
│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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