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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95号 2006年11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利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开展公用事业收费业务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根据我国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06年6月,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我区开始运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借记支付业务以及在规定金额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为了充分发挥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低成本、大业务量的特点,推动全区公用事业收费业务的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低成本、大业务量支付清算服务的特点,通过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和小额支付账户制度,促进公用事业定期代收业务在我区的开展,达到方便客户、便利银行、服务社会的目的。
  小额支付系统具有先进的定期贷记和定期借记业务功能,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包括跨行代收、代付在内的支付服务。缴费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银行账户进行多种缴费;收费单位也可以选择任何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通过小额系统办理跨行收取通讯、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还可以通过系统的定期贷记功能发放工资、养老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实现缴费、收费的自动化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在我区的成功推广和顺利运行,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支付清算体系、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基础设施功能、提高全区金融业服务水平提供了高效的运行平台。对于加快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和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业务组织方式
  (一)发展跨行定期代收业务。小额支付系统启用之前,由于没有小额支付业务跨行通汇渠道,我区公用事业收费主要采取经办行定期代收和柜面代收方式。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后,其定期代收业务功能可以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跨行支付清算服务平台,成为公用事业单位定期代收业务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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