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高[2006]407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的《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规范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际原创、产品性能国际先进、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省内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已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并能够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江苏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经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依法在江苏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